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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相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隔离、变更运输工具和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之规定,未经过检疫的犬只不得买卖。同时犬只的售卖点应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犬只养殖场或宠物诊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