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种类的狗能养?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1994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通告》中所附犬类目录):藏獒、中华田园犬(土狗)、德国牧羊犬、威玛犬、杜宾犬、马里努阿犬、拳狮犬、美国斯塔福牛头梗、比特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巴西菲罗列斯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苏格兰牧羊犬、牛头㹴犬、爱尔兰雪达犬、猎狐梗犬、斯宾格犬、边境牧羊犬、可蒙犬、柯基犬、狼狗等。
二、重点管理区:昌平、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大兴、通州、门头沟、石景山、顺义、房山行政区域和其他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每户限养一条,禁止饲养、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繁殖犬只。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养犬重点管理区的犬只,不得转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
三、本市个人养犬重点限养区域内,每户限养一只小型犬,禁止饲养、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个人在一般限养区域内养犬,每户犬只数量不限。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2、有独户居住条件;
3、无饲养禁养犬和烈性犬记录。
四、个人养犬应当携带犬只以及犬只免疫证明到犬类管理机关申请养犬,犬类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管理规定2016。五、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书面申请养犬。犬类管理机关准予养犬的,应当核发养犬登记证:
1、是因警卫、教学、科研等需要饲养犬只的;
2、有专门看护犬只的管理人员,有看护犬只的牢固安全的栅栏等设施,并有犬笼、犬舍;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不得繁殖和饲养军用、警用犬只。单位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为犬只治病的,应当到犬类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犬类养殖证》、《犬只销售证明》、《犬类诊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