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宠物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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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弃、虐待动物,目前只有《动物防疫法》和个别省份有地方性规定。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做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不按照检疫程序及有关规程进行检疫或者在检疫过程中隐瞒情况、伪造资料骗取检疫证明擅自销售、调运、运输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该条款是行政法律责任,不是刑事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遗弃、虐杀动物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 但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将遗弃、虐待动物的做法列入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例如2019年7月山东省通过的新版《山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一)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二)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四)遗弃、虐待、非法处置野生动物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判处犯罪分子刑罚。 例如,在“黄晓军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小黄是一只4个月大的幼犬,与主人黄晓军一同居住。某日凌晨3点多,因小狗乱吠,吵醒了睡着的黄晓军,遂用拳头捶打小狗头部,导致小狗当场昏迷。随后,黄晓军用洗衣机罩住小狗,将其溺死于水中。事后,黄晓军后悔不已,向被害人小黄的尸骨献花忏悔自己的罪行。 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晓军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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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对从事养殖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的选址条件、建筑间距和设施设备要求做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对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要求;并对城市地区不得养犬的区域作了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外可以养中型犬(体高60cm以上),限制只能养小型犬(肩高50cm以下)。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违反处罚措施。 对于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管理,目前国家还没有立法或出台地方规范来加以管理,所以大型犬和烈性犬在城市中仍然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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